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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依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浙科发政〔2003〕41号)。2、认定条件:(1)申报认定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以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孵化农业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创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③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且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④当地政府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出台有关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了孵化器种子资金。⑤综合性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管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⑥对入驻孵化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年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性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已入驻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2)入驻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应是在孵化器内入驻,并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时间不足3年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一般在100万元以下。②必须从事浙政办发〔2001〕20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③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④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且以自主开发为主;孵化项目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3、所需材料:(1)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浙江省科技厅网站http://www.zjinfo.gov.cn下载);(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4)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5)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6)入驻孵化企业汇总表,并包括:①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③企业员工名单、岗位以及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7)当地政府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包括设立孵化器种子资金的有关文件依据。4、申报程序:经江山市科技局和江山市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5、申报时间:根据省科技厅有关通知。6、支持政策:(1)经认定的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2)对符合《浙江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使用办法》(浙科发高〔2003〕41号)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驻孵化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项目,经评审可得到省孵化器建设资金无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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