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相关的优惠政策有了新的规定 |
|
|
作者:周有源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6-27 17:52:44
|
|
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前不久,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次颁布的《认定办法》与原来的办法相比,突出特点是:突出自主创新,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管理体系,实现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认定办法》强调了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认定办法》对企业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的比例,研究开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比重,研究开发管理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成长性做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只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特征并同时达到各项认定指标要求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在高新企业认定条件中规定:企业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 (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认定办法》还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如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认定办法》是实现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必然选择,突出了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和对企业研发行为的引导,对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
|
 |
|
上一条信息: 我市一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通过省验收 下一条信息: 没有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