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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浙知发综   文章来源:省知局  更新时间:2008-10-20 12:14:41


浙知发综〔200870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进一步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一份备案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专利号,填写多个专利号无效。权力稳定性声明中的签名是指让与人(专利权人)的签名,让与人是自然人,由自然人签名,让与人是法人的,加盖法人公章。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式4份,其中至少2份为原件,并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过期没有及时办理的,需出具情况说明文件原件一式2份,解释没有按时办理备案的原因,并表达备案意愿。合同中签订的专利许可实施时间要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否则合同无效。

让与人(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交原件核对。

二、工作程序

(一)受让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有关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本通知所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材料(以下简称备案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对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初步审查后,填写《浙江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统计表》(附件1),按照《各市备案申请材料报送日期表》规定报送日期(附件2)将备案申请材料上报我局。(衢州市是星期五)

(三)我局受理备案申请后,按照程序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我局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三、联系单位、人员及地址

(一)联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815室,310006

(二)联系人:徐云富、陈晓舒

(三)联系电话:0571-8705405587054115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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