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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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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8-2 16: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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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计发[2000]30号 浙财行[2000]19号
各市(地)、县(市)科委、财政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省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进程,特制定《浙江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浙江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委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是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本着择优、公正、合理的原则支持重点,集中使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凡申报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高新技术领域范畴,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且技术或产品对带动产业发展有显著作用;项目完成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或其产品在国内有一定市场占有率,通过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可较大幅度地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三)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四)项目符合环保要求,或对可持续发展能起较大作用。
(五)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产业化能力强,注重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或重视产学研结合。管理者应有良好的素质,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技术负责人应有较好的业绩。
第五条 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各市(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专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申报,也可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动设计提出。
第六条 凡申报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和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提纲见附2,一式5份报送各市(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主管部门,经签署推荐意见后于每年的5月底之前上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申报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筛选出一批预选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按行业分组进行评议,根据评分标准给项目打分并写出评议意见。
第八条 由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评分较高的项目进行审议,然后提交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批准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财政管理部门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补助经费首付70%,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30%。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下达后的1个月内与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好合同,据此申领经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合同进度要求全面完成项目的有关内容和任务,及时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要及时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匹配落实情况和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由专家和财政、科技及有关部门组成。
第十三条 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主要成果简介;
(三)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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