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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加快我省优势特色农业科技产业的发展,对我省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浙江省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是指在县域范围内某一类优势特色农产品的种养相对集中,种养农户相对集聚,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已具一定规模且发展潜力大,通过培育扶持能成为对提升区域特色农业块状经济起重大作用的农业科技研发和农业科技产品规模化生产的区域。 (二)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组成形式,是县域范围内农业科技与经济融合为一体,科技拉动作用明显,产业关联度大、布局相对集中的种养农户群体。 (三)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基础。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主导产业产值要占县域范围内农业总产值份额15%以上,种养面积2万亩以上,带动农户2万户以上。 (四)有一个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经3至5年建设,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技工贸总收入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内研发能力将有明显增强,能建成一个地市级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孵化器)、一个以上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一批从事种养加生产农户。 (五)有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当地政府已制定落实支持和帮助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在人才、资金、组织管理、科技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六)有一个精干、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当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已被政府赋予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申报浙江省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程序: (一)由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所在的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浙江省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申请书》(附件1)及当地政府扶持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有关政策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 (二)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上报省科技厅,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省科技厅在实地考察和组织专家评审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授予“浙江省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证书及匾牌,浙江省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实行常年申报,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第四条 浙江省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扶持政策: (一)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农业863计划示范基地、重大科技专项、农业科技攻关等各类农业与农村科技计划项目;基础较好的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可优先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星火计划,并可优先获得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星火计划、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支持。 第五条 浙江省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实行年度执行报告制度。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由省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将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年度执行报告和第二年的计划安排及有关统计报表报送省科技厅。同时抄报所在地市级科技行政部门。 第六条 浙江省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考核一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改进,再考核仍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及匾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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