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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政发[1999]119号 为了培育、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特制订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新型材料技术及其产品(包括电子材料、精细化学品、氟功能材料、超细超硬材料、新型合成材料等); (二)生物与医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农业生物工程。新型生物及化学药物、特色天然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等); (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包括第二代电力电子产品、液压工程设备、高压电器开关、智能仪器仪表等); (四)新能源技术及节能环保产品(包括洁净燃烧、高效节能、新型环保设备等); (五)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信息处理硬件、软件、新型日用电子产品等); (六)其它符合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 (七)改造传统产业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调整情况和我市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贸经营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企业负责人应是重视科技,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四)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科技人员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五)企业年销售收人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七)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利税率达到13%以上。 三、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经委、市财政(地税)局、市技术监督局并聘请部分专家组成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填写《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有关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和量化指标的证明材料一式12份。市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其它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科委审查,并征得同级计经委、财政(地税)局同意后盖章,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初审后,由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 (三)受理申请的时间,除首次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外,以后每年3月份为企业申请受理时间。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每年审查认定一次。 (四)经审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五)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限制一般为5年,属发展前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廷长至7年。 (六)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其中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取消资格,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取得认定证书当年。起,依法交纳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政策。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头两年交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后三年交纳的所得税按50%返还。返还的税金,应全部用于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二)从1999年到2002年,对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净收益部分;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当地政府应给予优惠;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电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列为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率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有关设备时,在同等质量和性能的前提下,应优先购置、使用本市高新技术产品。对地方生产的价格低、疗效好的新特药,经审核可优先列入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 (六)外商投资的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浙政[1998]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从事高新技术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或引进项目的人员,出国审批优先办理。对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和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有关人员,可按浙政[1992]1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境)的审批办法。对来浙工作的外籍专家,邀请或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半年或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审批手续。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携带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八)支持高新技术产品进占国际市场,对有出口订单的高新技术产品,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积极提供卖方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有选择地试行买方信贷。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予以优先办理。 (九)认真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技术入股的规定,对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工效挂钩和“两低于”的工资政策;对职务技术成果,应在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获利年度开始,五年内按新增税后利润10%至20%的比例折成公司技术贡献股,奖给对完成该技术成果及实施转化作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借脑引智”所支付给专家的报酬及其个人所得税,可按实列入企业成本。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高新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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