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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8-2 16:07:24


衢政发[2001]99号 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1]13号)精神,特制定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一、认定对象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2、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进行重复认定。 二、认定条件 1、企业必须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单纯的商贸经营企业不在认定范围。 2、企业负责人重视科技进步,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企业内部有相应的科技激励政策。 3、企业人数在500人以下,其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占在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企业新产品产值率应高于同期全市平均值。 6、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8、新创办的企业对第4至第7条作出限期一年内达到的书面承诺后,可以申报。 三、认定程序 1、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2、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衢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3)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创办的企业除外);(5)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先由所在县(市、区)科委初审,并征得同级计经委、财政(地税)局同意盖章后,一式12份报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3、经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衢州科技信息网(http://www.kj.qz.gov.cn)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发《衢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四、监督管理 1、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考核一次,对其中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予以公告、收回证书,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一月底之前,企业将其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3、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4、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优惠政策 1、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以小额资金和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 2、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优惠或无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开发经营场地、优质服务。 3、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凡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3年内减免租金;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可分期缴纳,首期按50%缴纳,其余部分可在5年内缴清。被收回证书的企业,必须在公告后半年内补缴剩余的出让金或减免的租金。 4、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优先安排市级各类科技项目。 5、对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办的独立科研开发机构,允许以小额资金注册,并享受国家和省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民办科研机构,允许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 6、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后,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审核,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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