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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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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8-2 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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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2003]29号
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鼓励科技创新,推进技术进步,提升产业档次和企业整体素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和衢州市政府《关于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01]9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对象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再进行重复认定 二、认定条件 1、企业必须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并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纯商贸经营企业不在认定范围。 2、企业负责人重视科技创新,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企业内部有相应的科技激励政策。 3、企业人数在500人以下,其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占在册职工总数的12%以上,并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0%以上。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1.5%以上。企业新产品产值率应高于同期全市平均值。 6、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8、新创办的企业对第4至第7条作出一年内达到规定要求的书面承诺后,可以申报。 三、认定程序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江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1、企业申请。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江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 (3)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学历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创办不到一年的企业报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环保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一式12份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初审。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对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审核。 3、公示审批。经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江山科技信息网(http://www.jskj.com.cn)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发文公布,并颁发《江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后,确定是否报批公布。 四、监督管理 1、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对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考核一次,对其中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予以公告、收回证书,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一月底之前,企业将其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市科技局。 3、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4、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优惠政策 1、市里优先或优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2、鼓励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行难题招标和网上签约,对其已在网上签约的项目,优先安排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资金的支持;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3、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办的独立科研开发机构,允许以小额资金注册,并享受国家和省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4、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为2%,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比例提取尚不够使用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以按实列支。 5、对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其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立项或优先推荐上级科技部门立项。 六、其他事项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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