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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8-2 15:59:22


江科综[2003]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山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江山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江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江山市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初审、局务会审定的“二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科室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六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在年底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市科技行政部门每年组织抽查。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七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并逐步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项目数据库。

第八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科技中介机构的回避。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十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定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

(二)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不得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对我市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开发应用和示范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关键技术及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示范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我市主导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或能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申请受理、专家评审、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重大项目逐步推行主动设计的办法,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技项目及研究内容、目标等,可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者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4、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五条 属于自然人的项目责任人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十六条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各级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计划要求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至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3、其他附件。

4、以上材料要求纸质文本2份,同时递交电子文本1份。

第三章 项目审查与立项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计划与成果管理科统一受理项目的申报,并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续是否齐备。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加入拟选项目库,进入“二审一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每个项目必须有7位以上专家独立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ABC三类。

业务科室对专家评价进行综合,有半数以上的专家评为A类的确定为推荐项目,评为B类加A类之和占专家人数半数以上的项目确定为可选项目,其它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A类、B类、C类项目的比例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可立项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业务科室初审。经专家评审的推荐项目和可选项目,由业务科室进行初审。科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排除重复的项目。同时,结合专家评审结论和科室主动设计项目,按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分别确定初审推荐项目。初审推荐项目分为建议立项项目和备选项目两种,两者之和与可立项数的比例一般为1.5 1,其中建议立项项目与可立项数比例为1.21。对初审推荐项目要进行排序,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局务会决策。业务科室向局务会汇报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方案,由局务会集体研究作出立项决策。

第四章 计划下达、合同签订与经费核拨

第二十二条 经局务会审定的项目,由计划与成果管理科统一编号,并编制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第二十三条 立项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

第二十四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市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按合同制进行管理。项目合同经业务科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

项目合同内容主要根据申报书确定,主要技术指标、计划进度等一般不得在签订合同时更改。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财政补助经费安排,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另行下文。

第二十六条 每位科技人员原则上最多担任两个在研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人、课题组长或副组长)。

第二十七条 逐步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数据库,加强对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实现科技计划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并通过市科技信息网进行发布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建立专家档案,对专家每年进行必要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市科技行政部门为甲方,项目责任人为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按项目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项目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作为项目合同组成部分。

项目责任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责任人或负责人(课题组长)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2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科技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6、项目经费决算表;

7、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8、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四十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课题组长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且对自然人责任人的和法人责任人的项目课题组长,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1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或重新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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