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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发农〔2007〕42号
各市、县(市、区)农办(扶贫办)、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深入实施,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通知》(浙委办〔2005〕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科技特派员任期考核,优秀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特派员任期考核工作 省派212名科技特派员任期考核工作按照《浙江省科技特派员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浙科发农〔2005〕2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组织实施委托有关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进行。有关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将《省级科技特派员目标责任制考核表》(附件1)印发给每位省派科技特派员,先由本人填好个人总结,交入驻乡镇签署意见,再交入驻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签署初评意见,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同时,《省派科技特派员任期考核评分表》(附件2)由科技特派员所在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负责打分,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同任期考核表一并在3月12日前统一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 市、县(市、区)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任期考核工作,由各地参照省里规定的考核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开展。 二、优秀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工作 (一)评选条件 1.优秀科技特派员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情系“三农”,开拓创新、爱岗敬业,全年入驻乡镇时间不少于120天,全心全意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服务,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2)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入驻乡镇的实际,帮助制订和落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3)认真实施科技特派员项目,积极引进推广适应当地种养业的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和农产品加工技术,建立效益农业示范基地,培育特色产业,取得显著成绩。项目验收结果为优良。 (4)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技服务、科普宣传、先进适用技术培训,帮助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增强致富本领,成效显著。 2.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浙委办〔2005〕25号文件精神,积极组织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按时完成单位科技特派员选派任务。 (2)单位领导对科技特派员工作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已成立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信息沟通和联络顺畅。 (3)积极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积极采取有效协调、服务手段,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专项经费使用安全,帮助科技特派员实施项目。 (4)创新科技特派员服务方式,工作有特色。积极组织成立科技特派员联合服务组,充分调动科技特派员工作积极性,发挥科技特派员团队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二)评选方法 (1)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候选人以特派员派驻的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照省、市、县(市、区)派遣的特派员人数的10%为推荐对象,征得特派员派出单位同意,并经公示后,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由市审核后报省。 (2)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单位由各市推荐,推荐名额为本市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县(市、区)总数的15%。 (3)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市以及省级优秀派出单位由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推荐。 (三)评选要求 (1)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特色和成绩以及科技特派员的自身表现和工作业绩。 (2)推荐、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3)推荐单位要严格把关,真正把工作业绩突出的、工作开展优良的先进个人和单位推荐上来。 (4)由农村工作指导员兼任科技特派员的,原则上参加省优秀农村指导员评选。下派时间不足半年的科技特派员,一般不参加评选。 (5)请各市于2007年3月12日前将附件1、2、3、4、5加盖公章后,一式2份(附电子版)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出的“省优秀科技特派员”和“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联系人: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王逢天 0571-87054033 李志兰 0571-87054039 省科技厅人事处 叶祥发 0571-87054018 电子邮箱:ktp@zjinfo.gov.cn
附件:1.省派科技特派员目标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2.省派科技特派员任期考核评分表 附件:3.省优秀科技特派员审批表 附件:4.省优秀科技特派员推荐名单 附件:5.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
省委、省政府农业和农村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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