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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8-2 16:2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兴工强市”战略,积极应对我国加入WTO后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推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专利意识。专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手段保障专利权在一定时间内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和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专利工作,对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和市机关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专利工作摆在科技经济工作的首要位置,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有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引导经济主体和个人了解有关规则,增强专利知识产权意识、专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开展以专利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市科技部门要加强专利管理机构建设,健全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市公安、技术监督和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加大专利保护的执法力度。

三、鼓励经济主体和个人创办民办专利事务所等专利服务组织,积极开展专利申请代理、专利查询、专利中介、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提高我市专利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利代理人队伍建设,鼓励经济主体和个人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逐步改变我市专利代理力量薄弱的现状。

四、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配备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提高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把专利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对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衡量标准。

五、切实保障专利权属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专利权属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属单位每年应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专利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六、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推荐和列入国家、省、市级新产品计划和技术创新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七、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对在专利方面做出以下成绩的我市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助。

(一)对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项补助5000元,实用新型每项补助2000元,外观设计每项补助1000元;获得国际发明专利的每项补助10000元。对于上述发明专利若已获得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补助的,不足部分给予补足;若超过我市标准的,不重复补助。

(二)对获得省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企业补助10000元。

以上补助资金在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制订。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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